廊坊市政务电子邮件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廊坊市政务电子邮件系统是廊坊市电子政务平台的一项基本应用系统,也是廊坊市政府在互联网上的一项重要应用系统。本系统是服务于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机关各部门,面向全市政务的共用电子邮件系统平台。
第二条 以“统一平台、分级管理”为指导思想,确保本系统的安全、稳定、可靠的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系统为共用平台,市经济信息中心为电子邮件系统的管理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机关中使用本系统的单位。
第二章 邮件系统使用申请
第五条 申请使用单位的范围是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机关单位。本系统只面向单位集体申请不面向社会和个人申请。
第六条 申请单位必须到市经济信息中心领取《廊坊市政务电子邮件系统使用申请表》,或者在“中国廊坊”政府门户网站(www.lf.gov.cn)下载此表。如实填写后,交于市经济信息中心进行审核。
第七条 市经济信息中心负责审核申请单位递交的申请表。经审核通过后,由市经济信息中心给出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章 邮件系统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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